近年来,随着会员单位业务发展的需要,要求中国制冷空调工业协会为会员出具各种证明材料的业务逐渐增加。为规范管理,保证公平合理,协会秘书处特起草制订《中国制冷空调工业协会向会员单位出具证明的暂行规定》,经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
一、出具证明的条件
1.申请单位必须为本协会的会员单位。
2.按章程要求履行了会员单位义务。
3.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向协会报送本单位的季度和年度统计数据。
对于非生产性会员单位,不要求报送统计数据,但需提供会员单位的相关资质材料等的复印件;对于会员单位生产的不在协会季报统计目录下的主机和零部件产品,可不报送季度数据,但必须提供完整的单位年度统计数据。
4.新入会的会员取得会员资格满半年以上,生产型单位还应补齐本单位过去3年的年报资料。
二、申请出具证明单位的资格确认
1.提交申请
会员单位应首先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需要出具证明的内容、用途、单位名称和其他必要的证明资料,并保证提交资料的真实性。
2.审核
协会秘书处在接收会员单位提交的申请报告后,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其进行审核。如有必要,秘书处可聘请相关机构进行相关内容的讨论和论证,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申请单位支付。
3.出具证明
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会员单位,相关资料报秘书长办公会议,经讨论通过后由秘书处负责出具相关证明,证明文件不得包括单位的具体排名和侵犯第三方利益的相关内容。
三、证明的用途
协会出具的证明仅适用于企业申请报告中规定的项目,并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使用,申请单位不得将其用于其他未经许可的场合。
四、其他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国制冷空调工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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