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8年3月10日环境保护部外经办(原“国家环保总局外经办”下发的关于“下发实施《全氯氟烃销售和使用管理计划(草案)》和《全氯氟烃销售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经便函[2008]40号)有关规定,经审核,颁布了“关于下发2008年度第二批全氯氟烃销售登记证的通知”(环经便函[2008]66号),请各有关单位严格按照《全氯氟烃销售和使用管理计划(草案)》和《全氯氟烃销售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进行全氯氟烃的经销、登记和数据报送。
名单详见附件。
附件1:第二批全氯氟烃销售登记证单位
附件2:第一批全氯氟烃销售登记证单位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112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