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正式通知《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单元式空气调节机和冷水机组推广实施细则》[财建〔2012〕782号,以下简称“细则”] 发布。细则对推广产品范围及条件、推广企业条件、推广期限、推广补贴标准、推广资格申请、补贴资金申请和拨付、标识的加施进行了详细规定。
一、推广产品范围及条件
(一)推广产品为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空调(热泵)机组和屋顶式空调机组(以下简称单元机)和冷水机组。
(二)申请高效节能单元机推广的产品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依据国家标准GB19576-2004《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产品能效达到2级及以上;2.额定制冷量小于等于7100瓦的定速风管送风式空调(热泵)机组,参照国家标准GB 19576-2004《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的能效测试方法和能效等级判定方法,产品能源效率须达到表1中的要求;
表1 能源效率等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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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转速可控型空调(热泵)机组,参照国家标准GB 21455-2008《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的制冷量范围、能效测试方法和能效等级判定方法,产品能效达到2级及以上。 4.名义制冷量不大于100kW 的冷水机组,依据国家标准GB 19577-2004《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产品能效达到2级及以上。 5.通过能效标识备案(不包括额定制冷量小于等于7100瓦的定速风管送风式空调(热泵)机组和转速可控型空调(热泵)机组); 6.通过节能产品认证(不包括额定制冷量小于等于7100 瓦的定速风管送风式空调(热泵)机组和转速可控型空调(热泵)机组);7.通过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能效检测;8.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CCC)或取得生产许可证;9.在近三年内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国家能效标识市场专项调查中,该品牌单元机和冷水机组产品无不合格。
二、推广企业条件
(一)申请高效节能单元机和冷水机组推广的生产企业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2.年推广高效节能单元机数量不少于3万台(套),或额定制冷量大于14000瓦的高效节能单元机累计制冷量不少于3万千瓦; 年推广高效节能冷水机组数量不少于1000台(套),或高效节能冷水机组累计制冷量不少于2万千瓦;3.拥有所申请推广产品的自主品牌或品牌合法使用权,同一品牌只能由一家生产企业申请推广;4.具有完善的销售网络和产品销售、安装及用户信息管理系统;5.拥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
(二)纳入推广企业销售网络的流通企业和销售网点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2.具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
3.具有向消费者及时兑付补助资金的能力;4.能够有效收集、管理推广产品销售信息。三、推广期限
推广期限暂定为2012年11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
四、推广补贴标准
高效节能冷水机组推广财政补贴标准具体见表2。
表2 高效冷水机组财政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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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效节能单元机推广财政补贴标准见表3。
表3 高效单元机财政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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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则明确指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专家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公示推广企业、产品规格型号及销售网点目录,并根据推广企业销售网点变化、产品规格型号调整等情况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据悉,享受“家电下乡”等其他财政补助政策的规格型号不得申请惠民补贴。推广企业应按照要求在推广产品的本体和包装上加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标识。推广产品公示之日前生产的产品,应于公示发布后1个月内在本体或外包装上加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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