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西安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并向社会征求意见,该《草案》包括:
(1)建筑节能信息写进商品房买卖合同《草案》要求将建筑节能信息写进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向购买人公示建筑节能信息,并在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建设单位也应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及规范,在设计和施工合同中明确建筑节能技术要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复核审查辖区内新建民用建筑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及规范情况,不合格的项目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项目竣工时应对建设项目进行节能专项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2)保障房学生公寓要用绿色建筑技术《草案》提出,2 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公共(公益性)建筑、10 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居住小区和学生公寓、以及各类保障性住房等,应全面应用绿色建筑技术,按绿色建筑的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具备太阳能光热、光伏应用条件的新建民用建筑,应配置太阳能光热或光伏系统,与建筑同时规划、设计、施工、使用。鼓励发展热泵系统(再生水源热泵、污水源热泵、地源热泵、地下水源热泵等)替代常规能源,民用建筑项目在集中供热制冷系统中应用热泵系统的,市级相关部门应给予支持。
(3)对大型公共建筑进行能耗能源审计西安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资源状况,制定新型墙体材料设计及施工技术规范,引导墙体材料产品结构调整。建成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及其附属建筑、临时设施,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列入文物保护的古建筑修缮工程除外。(来自《制冷与空调》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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